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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根治术后四次大出血

后记

此事已了结,医院补偿患者某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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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

医院

原告于年7月28日至年11月27日期间在被告处住院诊疗。在住院期间,原告于年7月31日接受胃癌根治术手术,于年8月11日晚突发呕血,之后,当日接受剖腹探查+腹腔粘连松解+胃-十二指肠肠吻合口缝扎止血术手术,术中见原胃-十二指肠吻合口后壁一搏动性出血点,于年8月27日晨再次呕吐鲜血,之后于当日,接受剖腹探查+胃-十二指肠吻合口缝扎止血+胃造瘘+空肠营养造瘘术,术中仍见原出血点活动性出血,于年9月1日胃管及胃造瘘管内见鲜红色血液流出,之后于当天,接受DSA腹腔血管造影术,术中见脾动脉起始部造影剂外渗,出血,于年9月18日腹腔引流管件鲜红色血液流出,之后于当日,接受DSA腹腔血管造影术,术中见肝动脉主干造影剂外渗,出血。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中,违反诊疗常规,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原告的具体依据如下,并不限于如下:1胃癌根治术系外科手术中成熟术式,术后连续发生4次之多的迟发型内出血,违背常理违背常规,且,医院没有向患者指出,发生这种情况系因于患者病症的特殊性的依据。由此,只能从被告的业务操作不专业不规范,术者不熟悉切除脏器与周围组织的解剖关系这个角度去评判。2胃癌根治术后及其出血性并发症后,应重视抗感染与促凝血的意识与措施,但在7月31日术后及8月27日术后,被告在诊疗行为中缺乏保障与促进凝血功能的措施,属于违背常规规范,与后续的内出血再发生存在客观上的对应关系。尤其是8月13日,27日,28日的凝血酶原时间INR超标延长时,未采取相应药物治疗的措施,这与9月1日与9月18日的两次出血在时间上存在对应。3在7月31日至8月11日,8月19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对原告使用有前列地尔。依据前列地尔使用说明书,前列地尔有减弱凝血功能,对于胃溃疡史患者应慎用等。8月29日与30日,被告对原告使用有帕瑞昔布,按照该药说明书,该药应对胃溃疡史患者谨慎使用。对应于原告当时病症,被告在该两药使用中存在不符合用药常规之处,并与后续的再次发生内出血情况有对应关系。4所有4次的内出血发生当时的护理记录缺失,因此,无法映证被告当时的诊疗行为的及时性与恰当性,并且,整套病历资料的客观性与完整性由此受到影响。5据上述住院期间的出院小结,此次诊疗过程的并发症为胃癌术后吻合口,脾动脉及肝总动脉出血。医院-08-13彩超报告,原告在彩超检查中发现脾脏显示不清。-03-20被告处的腹部CT增强检查报告示对原告此次检查的放射诊断为: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胆囊壁不规则增厚伴周围脂肪间隙模糊,胆结石。在上述诊疗时间期间,原告负担自费属性医疗费用计逾.19元。原告在此也向法庭提出,要求在双方提交证据期届满之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获得阅读与复印被封存的住院病历许可,包括客观病历与主观病历。由此,原告保留在此之后进一步向法庭提供被告违反诊疗常规证据的机会与权利。

附带证据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出院小结,费用单据,医院医院腹部CT增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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