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年1月11日,原告唐某凤因间断性右上腹痛10天,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于1月13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唐某凤发现引流管有食物残渣引出。
2.年1月16日,唐某凤转入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十二指肠破裂、胆囊切除术后。行腹腔镜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于2月10日好转出院。医院共支出住院及门诊医疗费.03元。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十二指肠破裂。
三、医院辩称
原告于年1月11日入院,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术前检查,手术适应症明确,无手术禁忌,手术治疗合理,因原告入院时自身患病较重,胆囊反复发生炎症,急性期局部炎症水肿,与十二指肠、大网膜等邻近组织器官形成致密黏连。
在此种复杂情况下,术中钝性及锐性分离黏连过程中有误伤到十二指肠的可能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及法院判决为准。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唐某凤在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医方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2、被鉴定人唐某凤,女,年4月2日生,此次损伤后果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唐某凤此次损害后果误工期限评定为9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日(营养费标准每人每天元人民币);
4、被鉴定人唐某凤医院处置:同位素90Y敷贴治疗,25Gy/7次,每天一次,7天为一个疗程,本疗程约需要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37元(含两次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唐某凤诉请的该数额未超实际发生数额,本院保护此数额);
2.护理费.40元(.79元/日×60日为鉴定的护理期限);
3.伙食补助费元;
4.营养费00元(元/天×日为鉴定的营养期限);
5.误工费元(元÷30日×90日);
6.残疾赔偿金元(唐某凤诉请按元/年×20年×10%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8.交通费,根据唐某凤的伤情,住院次数、地点及在c鉴定的实际,对其诉请0元交通费予以保护;
9.被扶养人女儿刘某1生活费.10元(元/年×14年×10%÷2),母亲于某元(元/年×20年×10%)共元;
10.鉴定费元。
六、庭审意见
医院应赔偿给原告唐某凤。唐某凤关于律师费的诉请。现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医院关于医疗费农合报销的应予扣除的抗辩意见。经查,某医院已构成对唐某凤的侵权,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某医院关于唐某凤母亲59岁没有证据证明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意见。经查,唐某凤母亲于某2,年1月8日生,现已满59周岁,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粮农,可推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医院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凤母亲有生活来源,故对唐某凤主张其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院的此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唐某凤的经济损失.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