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成花丽李琦律师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代理院方)
阅读提示: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是切除胆囊的常规术式,胆道损伤是常见并发症,发生率约为0.5%-1.1%。医学是发展中的科学,目前尚有诸多的医学难题未能攻克,这就意味着任何时期的医疗技术手段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术者在手术过程中,也往往伴随发生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故我国法律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过错时,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女,31岁,年某日以“间断性右上腹部疼痛不适1年,加重1天”医院治疗,该医院在完善上腹部彩超等相关辅助检查后,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院方在告知患方手术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患者签字同意后,于年11月23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4天查体未见明显阳性体征,手术切口愈合良好,遂出院。
10天后,患者以“腹痛4天,加重1天”再次入住院方,完善相关检查后考虑胆囊切除后胆瘘可能,在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胆管周围胆汁渗漏,医院医生会诊讨论后考虑为胆总管灼伤、迟发性胆瘘,遂行T管引流术,后患者带管出院。
年6月患者第三次入院,行T管造影显示引流管通畅,拔出T管,查体无阳性体征后给予出院。
患者家属认为,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发生胆瘘,对患者造成身体、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对患者病情的把握及处理是否有过错,患者术医院治疗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诊疗过程:
1、院方在对患者诊疗行为中,入院诊断正确,患者手术指征明确,无明显手术禁忌,手术方式选择恰当,术中操作均按常规要求执行,术后观察处理及时,符合医疗规范。
2、院方对患者告知充分,经查全部病历资料,可见详细的手术及麻醉病情告知书,二次急诊手术及麻醉病情告知书,告知内容客观无倾向性诱导性告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发生胆瘘后,经院方积极治疗,在拔出T管后,患者现病情稳定,胆道系统已经恢复正常解剖结构,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总体恢复良好。
二、院方过错分析:
虽然院方在整体诊疗过程中较符合规范,但在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中仍存在操作欠谨慎之过错。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因胆囊解剖结构复杂,行微创手术时应严密观察,明确解剖关系,术中谨慎操作、动作轻柔,避免损伤胆道引发胆瘘等手术并发症。本案中术后出现迟发性胆瘘,这属于手术并发症,二次手术探查时,可见肝总管处焦痂包饶、胆汁外溢,应为热效应致肝总管灼伤,系医源性损伤的手术并发症。
院方虽然在术前已经充分告知患者术中损伤胆道及术后胆瘘等风险,但笔者认为其术中仍应谨慎操作,尽量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故院方存在术中操作欠谨慎的过错。
由于现患者病情稳定,胆道系统已经恢复正常解剖结构,具有正常的生理能,总体恢复良好,笔者认为认定院方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责任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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